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59527077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法规

合同签定的工种和实际工种不同合法吗

2018年11月19日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tjswc.com/

在我国,进行相应的劳动获得劳动应得的款项之前是需要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保护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那么,劳动额合同的签订中工种填写错误是否合法呢大律师网小编很荣幸能为您整理以下关于合同签定的工种和实际工种不同合法吗的相关资料。

合同签定的工种和实际工种不同是否合法

是合法的,也是普遍存在的正常现象。

劳动合同工种有哪些分类

你所说的是劳动用工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的相关规定:

一、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

1、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XX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

二、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

1、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2、临时用工,称为临时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不完备,一般不签劳动合同,规范点的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没有社会保险。此种情况虽然违法,却大量存在。

3、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我们的劳动合同签订中,是需要填写一些个人信息以及单位信息的,所以说,在我们填写合同的时候应该仔细的填写,避免出错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发生,甚至于造成劳动合同不合法,以上内容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问题回答,如有不全,请您移步大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寻求帮助。


文章来源: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陈峰[扬州]
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tjswc.com/art/view.asp?id=930906527420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