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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18年1月6日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tjswc.co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地质机械仪器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1-0104)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06)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地质机械仪器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
  附件:《地质机械仪器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06)(略)


文章来源: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陈峰[扬州]
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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