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59527077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法规

关于对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经统一清欠后尚余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的通知

2017年12月22日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tjswc.com/
  (2001年1月20日 法[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于1998年12月18日和1999年1月21日,先后下发了法[1998]152号《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已编人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和法[1999]6号《关于补发最高人民法院[1998] 152号通知附件的通知》。对已经编人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纠纷,决定暂不受理,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中止诉讼和中止执行。 2000年7月26日,我院又下发法正[2000]115号《关于恢复受理、审理和执行已经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对涉及已经编人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但债权债务未能清欠的证券回购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现就此类案件诉讼时效问题通知如下:
  凡已编人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经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统一组织清欠后尚余的债权债务,其诉讼时效自我院法正[2000]115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00年7月26日起重新计算。
  特此通知。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法相关知识,合同法频道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合同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文章来源: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陈峰[扬州]
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tjswc.com/art/view.asp?id=901361728231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