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59527077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担保

保证期间合同变更的效力

2018年4月21日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tjswc.com/
  债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以下为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一)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三)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原来的保证责任。
  (四)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但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保证的,不在此限。 保证期间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法律知识网站:合同法网http://www.hetong365.com/01c/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