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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018年7月8日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tjswc.com/
  [导读]"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终止是指: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问:“我是3月进入某公司,9月被辞退,公司只付给我2800元,我想咨询一下因为之前公司的法人是另外一个,这个新公司在7月注册完成,如果我要是索赔的话是不是应该找新公司索赔,赔多少?那如果我要找以前的公司索赔是否涉及到法人的问题,这两个公司都是一个老总,但之前的那个公司他不是法人,请帮我解释一下。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按照此种情况变更,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发生与变更后的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符合条件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应将变更前、后的工作年限相加计算。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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