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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协议避免纠纷

2017年11月28日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tjswc.com/
  柳州市民张小姐于2005年与陈先生结婚。结婚后,张在柳州,陈在深圳。婚后不久,陈在父母资助下在深圳买了一套房。父母给了首期款,陈负责每月还贷。今年3月,两人因两地分居感情不合闹起了离婚。双方在房产分割上起了争执。陈认为父母资助部分实为“借贷”,该部分由自己分期归还。且房子每月贷款由自己承担,所以房子应归自己所有。张却认为,陈父母当时说明这钱是结婚买房用的,视为“赠与”,应两人共有。那么,父母出资的这部分房款应该归谁,算不算婚后的共同财产?
  律师看法: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后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一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但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也就是说,除非陈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或借贷,这样该部分出资才可认定为陈的个人财产。除此之外,一般认定为向张、陈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张陈夫妻共同所有。
  建议购房者在利用父母的出资时,尽可能用书面协议形式对该出资的性质作出约定,若属借款的,应明确归还时间及是否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归还等,若属赠与的,更应明确赠与对象,以防止日后出现类似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