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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试述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16日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tjswc.com/
  [导读]"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终止是指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终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
  岛城知名律师将陆续做客新闻网,对话广大市民,宣传法治理念,我们希望通过此栏目,让法律更加贴近社会和公众。本期,我们邀请了山东刘律师,解答公众有关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网谈实录
  留言板:试用期内公司以薪资待遇高出当地此行业待遇,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作为劳动人应该得到哪些经济补偿!谢谢!
  我父亲在一家水泥厂工作了十多年了,一直从事包装水泥的,但是在别人承包下工作。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更不说保险之内的了,因为父亲他们都是农村的不懂什么《劳动法》。现在工厂面临改作其它制造。
  请问:我们可以请求什么赔偿呢该如何去做呢?
  网友你好。首先要确定你父亲和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如果承包方属于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你父亲受其管理、领其工资,则你父亲与该承包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承包方不属于用人单位,则视为你父亲与水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水泥厂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次,你父亲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与确定的用人单位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补交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第三,工厂面临改作其它制造,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这要看你父亲的年龄等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属于优先留用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第四,确定劳动关系、要求补签合同、要求补交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可以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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