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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017年8月23日
天津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根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是由于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贷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收回贷款的安全性。
文章来源:
天津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崔童
[海口]
广东知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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