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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
2018年6月15日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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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条是关于代位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代位权应当由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文章来源: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
陈峰
[扬州]
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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