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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2018年1月4日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tjswc.com/
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经济合同领域,经常发生有的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一些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或虚构、隐瞒某些情况等手段,从而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继而签订、履行合同的现象。部分合同虽然采用此手段签订,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顺利履行,不存在经济纠纷或刑事犯罪。而有部分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控制下,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在出现该种情况下,如何正确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救济,还是通过刑事制裁追缴犯罪所得,这就需要司法人员正确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在客观上行为人均采用了一定的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从而与其签订合同。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即:合同诈骗犯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如何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应将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的动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有无履约行为、未履约的原因、合同标的物的去向以及事后的态度等方面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判定是民事欺诈行为还是合同诈骗犯罪。不能将行为人采取的欺诈手段与案件的其他事实割裂开来,单独进行评价。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之所以采取欺骗方法,主观上是为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民事行为,然后通过履行该民事行为而牟利,其目的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从而产生合同利益。其主观目的是合同利益。
  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产生,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其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不是占有合同利益。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认定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就合同诈骗犯罪而言,既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又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