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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

2017年11月17日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tjswc.com/
 
  [导读]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终止: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的相关内容请看下面:
  如何正确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条件?什么时候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条件?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如何避免出现劳动纠纷?下面内容会为您详细解读:
  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解除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律后果也不同。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结,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就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言,员工一般对合同的终止是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具体日期不确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终止效力。因此《劳动法》没有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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