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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案例答辩状

2017年4月23日  扬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tjswc.com/
  答辩人因深圳市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深圳市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兴顺公司)与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案已由你贵审理并判决(民事判决书(2009)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565号),现已进入二审程序。兴#公司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对本案诉争另行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滥用诉权的行为,请依法驳回。
  二、兴#公司与答辩人的租赁合同并未成立,兴#公司已收受的答辩人25000元预付厂房及设备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兴顺公司理应返还。
  1、双方租赁合同未成立,是因双方于合同必备条款如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发生严重分歧,兴顺公司无意与答辩人签约。
  2、兴顺公司拒不返还答辩人25000元预付厂房及设备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兴#公司诉求答辩人赔偿其租金损失85125元及利息1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答辩人并未实际承租和使用案涉厂房。
  2、合同未成立并不是答辩人“欺诈行为”,答辩人对租赁合同未能最终签署、履行深感遗憾,答辩人为此付出了签约成本。
  3、兴#公司损失(如果有的话)是正常的商业风险,是每个商事主体应当承受的,不受法律的调整范围。正如答辩人的签约成本不可向兴顺公司主张一样,兴#公司的签约成本也没有依据向答辩人主张。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9 年 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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